索引号:4303000006/2010-583657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和科技工信局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10-11-29 11: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我局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为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由
局里指定的受理员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相关资料。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  承办人员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对口部门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人员;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承办人员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批准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
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更正合格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  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  承办人员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方便公众查阅。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3、纠正或者查处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能随意拒绝行政许可申报人的申报,不准违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不准违反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在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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