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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11-12-08 16:18

韶山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经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与审计执法监督相关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我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政府法制办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

第五条 由我局单独起草的,我局负责进行清理。由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原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进行清理。

第六条 清理时要结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韶山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相关的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

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报政府审定: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制定依据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七条 清理完成工作后,应当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含电子文本)报送政府法制办。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向政府法制办报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将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修改说明以及修改依据等报送政府法制办,由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 每次清理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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