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4-1323576
发布机构:银田镇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7-30 17:23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银自资强执〔2024〕1号
当事人:谭继能
地址:韶山市银田镇银园村桃花组17号
因你于2023年6月起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设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府于2023年7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于2024年5月10日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银自资拆〔2024〕1号);于2024年6月17日送达了《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银自资催〔2024〕1号),要求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房屋,你至今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本府决定于本决定书送达之起3日后对你在银田镇银园村桃花组17号违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韶山市银田镇人民政府
二О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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