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49500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目录:行政执法

2026年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韶农(畜牧)罚〔2026〕1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8-17 09:21

2026年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韶农(畜牧)罚〔2026〕1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谭*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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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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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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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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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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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韶农(畜牧)罚〔2026〕1号

案件名称

谭*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5月,我局收到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后开展核查。2026年5月13日对当事人谭*强开展询问调查,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韶农(畜牧)责改〔2026〕1号)。经查实:当事人谭*强于2023年10月13日在怀化市溆浦县收购25头母猪,该批次生猪起运前未依法申报检疫,无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购买虚假检疫证明用于生猪跨区域运输;经向韶山市三家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同期市场询价,该批次母猪市场均价5.48元/斤,单头平均重量410斤,该25头认定为本案违法标的。当事人2024年3月14日在湘潭县云湖桥镇收购的75头母猪已完成现场检疫,不予认定为违法标的。上述生猪均运送至三旺实业有限公司屠宰,未引发动物疫病传播。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1123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履行方式: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救济渠道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湘潭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机关

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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