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33595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目录:行政执法

2026年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韶农(农机)简罚〔2026〕1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5-22 08:47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友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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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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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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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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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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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韶农(农机)简罚〔2026〕1号

案件名称

刘友才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5月18日16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韶山市清溪镇厚罗村南岳组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有才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在田间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对其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拖拉机驾驶证。经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核查,确认刘友才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拖拉机作业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1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履行方式: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救济渠道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湘潭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机关

韶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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