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15384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布目录:以案释法

当他在毛泽东铜像广场偷了两副扑克牌后……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1-26 09:51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司法类                                  

案例报送单位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陈洋平                      

审稿: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李雄                   

检索主题盗窃公私财物;盗窃罪

二、案例正文采集

当他在毛泽东铜像广场偷了两副扑克牌后……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6日凌晨,来自全国各地的游客怀着崇敬心情来到韶山,共同纪念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诞辰131周年。然而,却有不法分子以为找到“发财良机”,混在人群之中伸出了罪恶之手。

2024年12月25日,在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诞辰131周年即将到来之际,邹某和王某相约共同前往韶山。但他们并非前来瞻仰缅怀,而是揣着“趁人多捞一笔”的歪念,结伴坐上了前往韶山的高铁。抵达韶山后,邹某与王某在毛泽东铜像广场周边分头游荡,待到次日凌晨人流最为密集时,便开始伺机作案。直到案发,王某共窃得8台手机,邹某窃得2副扑克牌,经专业机构价格鉴定,8台手机价值15321.83元,2副扑克牌价值5.05元。

【调查与处理】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曾有多次盗窃前科的邹某辩解道:“偷两副扑克牌也算犯罪吗?”“你虽然只偷到了两副扑克牌,但你的犯罪动机是想扒窃游客的手机,且你和王某相邀一起来韶山实施扒窃,系共同犯罪,已涉嫌构成盗窃罪。”听了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此前一直称是共同作案的邹某突然翻供,谎称自己与王某是在韶山偶然相遇,试图否认共同犯罪来逃避罪责。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检察官并未慌乱,从在案证据出发梳理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线,通过查阅购票记录,查明是王某为邹某购买的来韶车票,结合监控视频,足以证明二人同行、共同扒窃的犯罪事实。“你现在翻供,将会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真诚悔罪,才是对自己及家人负责。”在完整的证据链和法律威严面前,邹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选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5年4月8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邹某、王某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经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景区安全无小事,小案也有大民生。本案中被盗的两副扑克牌,已然成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生动教材。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小案不小办”的理念,依法严惩侵害游客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这片红色热土的庄严与纯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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