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4-1334504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布目录: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9-27 11:13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司法类                                  

案例报送单位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唐欣妍  

审稿:(实名,逐级)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李雄                        

检索主题食品安全

二、案例正文采集

“食”刻坚守,守住食安入口关

【案情简介】200字左右)

 2022年,郑某在徐某、彭某带领下,到韶山市黄某、湘乡市的张某家冻库内实地查看冷冻猪肉,郑某在实地查看黄某、张某两家冻库内猪肉后,明知黄某、张某家的冷冻猪肉风干发黄,且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受利益的驱使,以7500元/吨的价格收购该批猪肉,并找到上线猪肉收购商马某。后郑某通过网上找到收购商,从湖南韶山运输猪肉至湖南浏阳某食品加工公司。在去装货途中被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韶山市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共计查获冷冻猪肉7.97吨。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2022年9月21日,经湘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为阳性。我院于2023年5月9日以郑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3年5月24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以郑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地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本案其他6名参与人员皆被判处了相应刑罚。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典型意义600字左右)

食品安全无小事,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从每一个环节、每一处细节当中保障食品安全。切勿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触犯法律,让自己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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