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52148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布目录: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猎捕?禁止!来看看这个典型案例!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5

基本案情

在被告人龙某的提议下,被告人龙某、卢某、冯某驾车在韶山市清溪镇永义村至银田镇华南村余家大屋公路沿线使用气枪打鸟,共计猎获野生鸟类六只,被韶山市公安局银田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捕获的野生鸟类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另查明,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三被告人非法狩猎一案侵害公共利益,拟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作出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就本案提起诉讼,韶山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再查明,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对本案造成的生态资源补偿费用进行评估。经鉴定,三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具有破坏性,三人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价值为1,800元,建议生态资源补偿费用为1,800元。韶山市人民检察院花费鉴定费3,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龙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卢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三、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四、对扣押在案的气枪、铅弹予以没收;五、被告人龙某、卢某、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鉴定费人民币三千元;六、被告人龙某、卢某、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湘潭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系生态平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的惩罚。

被告人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

因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判处刑罚。判处赔偿款以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款是对被告因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赔偿,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能更好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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