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6-1193343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布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韶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1-12 08:4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结合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领导简介及分工、职能职责、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

2.规划、计划、重点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3.本单位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政府采购情况;

4.本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规划;

5.本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受理部门、程序、时限及办理情况;

6.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招录和选拔任用干部信息;表彰奖励等人事管理情况;

7.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韶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haoshan.gov.cn/11681/index.htm

2、其他渠道:根据实际情况在局机关政务公开栏摆放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式

可登录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oshan.gov.cn/),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韶山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韶政务公开办发〔2022〕15号)精神,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一)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依申请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形式有现场申请、信函、市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市司法局办公室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韶山市司法局办公室406室。

2. 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邮寄至韶山市司法局办公室。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shaoshan.gov.cn/webapp/shaoshan/ysqgk/index2.jsp)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韶山市司法局地址:韶山大道20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31-55682336

传真号码:0731-55682336

邮政编码:411300

(二)申请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时间规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执行。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本单位办公室投诉,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韶山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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