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5-1383627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布目录:政务公开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22 16:14
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
2025年5月19日,你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赵艳(行政执法证编号:18030505025)、周凯(行政执法证编号:18030505027)对湘乡市月山镇洪海米业有限公司就韶山千重浪农业公司大米委托加工事宜进行行政检查。当天中午,2人均接受该公司负责人彭某宴请,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2025年6月24日,分别被中共韶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韶纪〔2025〕18号处分决定书给予警告处分、韶山市监察委员会以韶监〔2025〕6号处分决定书给予警告处分。
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暂扣两名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期限三十日。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你局将赵艳、周凯分别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编号:18030505025、18030505027)收回并上缴我局,暂扣期限自我局收到行政执法证件之日起执行,暂扣期间上述2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湘潭市司法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韶山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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